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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采矿权关闭退出处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7 作者: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引?号?:103/2021-064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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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DR—2021—01009
醴政办发〔2021〕11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采矿权关闭退出处置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驻醴相关单位:
《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采矿权关闭退出处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26日
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
采矿权关闭退出处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砂石土矿业绿色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4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砂石土矿专项整治的通知》(湘自资发〔2021〕42号)《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 实施方案(2020—2021年)》《醴陵市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我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采矿权关闭退出工作,推进全市砂石资源开发整顿整合、兴大关小,切实提升全市大中型矿山比例,逐步形成砂石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格局。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绿色开采、绿色发展与绿色矿区建设结合,提高矿业绿色发展水平。
二、退出标准
根据《关于烧结砖瓦行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函》(湘经信原材料函〔2018〕344号)、醴砂石土矿纪〔2020〕1号会议纪要以及《醴陵市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要求,我市专项整治需退出矿山企业共计31家,截止目前已陆续退出5家,注销采矿许可证8家(待市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下达关闭决定后,再实施矿山整体关闭退出,不允许做加工型企业保留,不予补偿),剩余待退出矿山企业18家共分为两种类型(具体名单附后)。
(一)直接退出。鉴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部门综合评分中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等11个矿山排名靠后,采矿许可证已过期,且不符合专项规划保留设置要求,处置方式为直接退出。
(二)限期退出。鉴于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部门综合评分中醴陵市金盛硅业有限公司等7个矿山排名靠后,且不符合专项规划保留设置要求,但采矿许可证未过期,或专项规划设置为限期退出,处置方式为限期退出(可申请延期至2021年12月)。
三、退出原则
(一)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生态保护放在首位,根据《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实施方案(2020—2021年)》《醴陵市砂石土矿开采专项规划(2019—2025年)》文件要求,2021年底应该☆退出的采矿权必须全部分类退出。
(二)尊重历史,依法处置。充分尊重采矿权依法设置的历史事实,在保障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关闭退出采矿权依法进行处置。
(三)积极稳妥,分类处理。按照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工作,引导采矿权人有序退出,避免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类型共分两类:①直接退出,方案通过即注销采矿许可证,企业可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开采区范围内做到六个不留(不留设备、不留人员、不留厂棚、不留电源、不留井坑口、不留后患),闭坑修复,不予补偿;②限期退出,采矿许可证到期注销后,企业可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开采区范围内做到六个不留(不留设备、不留人员、不留厂棚、不留电源、不留井坑口、不留后患),闭坑修复,不予补偿。
(四)统筹协调,共同推进。相关部门单位在采矿权退出过程中要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分工明确、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采矿权退出工作。
四、退出方式和程序
(一)直接退出方式和程序。处置方式为直接退出的采矿权直接注销采矿许可证,企业在环保达标、其他相关证照齐全的前提下,允许做加工型企业保留(只保留加工区,不保留开采区),并核算需退还或补缴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企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后,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持续加强监管,保证企业合法加工,督促企业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原材料进行加工,严禁在矿区范围内开采取土。不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或因不符合保留加工要求无法办理环保等各项手续的企业,按照矿山整体关闭退出要求实施所有证照注♂销。市自然资源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按方案抓好落实。直接退出程序:①市自然资源局下达注销通知书,采矿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②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注销申请或拒不接收注销通『知书的,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非申请注销;③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之后企业要履行矿区范围内及受开采影响破坏区域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④根据企业申请,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闭坑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闭︽坑验收报告对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进行核实确认,市财政局根据核实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二)限期退出方式和程序。处置方式为限期退出的采矿权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后,在环保达标、其他相关证照齐全的前提下,允许做加工型企业保留(只保留加工区,不保留开采区)。该类企业在采矿许可证还未到期退出前允许正常生产,但只允许开采现有矿区范围内已经处置过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到期退出再核算需退还或补缴剩余资源储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企业在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后,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依规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持续加强监管,保证企业合法加工,督促企业通过正当途径获取原材料进行加工,严禁在矿区范围内开采取土。不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或因不符合保留加工要求无法办理环保等各项手续的企业,按照矿山整体关闭退出要求实施所有证照注销。市自然资源局、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矿山生态修复方案,并按方案抓好落实。限期退出程序:①采矿许可证到期由市自然资源局下达注销通知书,采矿权人在收到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采矿许可证注销申请;②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注销申请或拒不接收注销通知书的,采取公告方式进行非申请注销;③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的企业,采矿许可证注销之后企业要履行矿区范围内及受开采影响破坏区域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④根据企业申请,待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及闭坑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闭坑验收报告对剩余资源储量价款进行核实确认,市财政局根据核实确认情况进行结算。
五、工作安排
(一)2021年11月底前。完成采矿权退出协议签订(与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签订)等工作,限期不同意签订退出协议的企∏业视为自愿放弃选择做加工型企业保留。
(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直接退出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销、生态修复治理、采矿权出让收益核算等工作。
(三)2022年2月底前。完成限期退出企业的采矿许可证注销、生态修复治理、采矿权出让收益核算等工作。
六、职责分工
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协调采矿权关闭退出工作。负责调查摸底、吊(注)销采矿许可证,草拟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和验收生态修复,核算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加强执法巡查,制止违法开采、违法用地↓行为。
市科工信局:负责协调对关闭退出矿山停供电力等相关工作(符合加工型保留的企业除外)。
市公安局:负责关闭退出矿山火工品清缴等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关闭退出闭坑生态修复、储量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退付等相关资金的拨付和监督使用。
市应急局:负责上报、协助吊(注)销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管加工型保留企业安全生产。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办理关闭退出矿山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并加强对加工型保留企业的监管。
市信访局:负责做好信访接待,调度职能部门及属地镇人民政府做好信访处置。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醴陵分局:负责关闭退出矿山排污许可登记的注销(符合加工型保留的企业除外),加强对加工型保留企业的环境保护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属地监管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的关闭退出工作,包括按照“六个不留”原则严格排查采矿权退出过程中的各类安全隐患,严格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配套费用使用,做好生态修复督促实施、信访维稳等工作。
国网醴陵市供电〖公司:负责在市科工信局下达停电通知给关停企业后,配合市科工信局进行终止供电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镇(街道)、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牢牢担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高度重视采矿权关闭退出处置工作,要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二)明确职责分工。采矿权退出处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矛盾纠纷多、处理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①、形成合力。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采矿权人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为采矿权退出处置营造良好的氛围。
附件: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采矿权
关闭退出名单
醴陵市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专项整治采矿权关闭退出名单
序号 | 退出矿山名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有效期截止日期 | 处置方式 | 处置进度 |
1 | 醴陵市坚平采石场 | C4302812010057120063435 | 2014/12/25 | 直接退出 | 已关闭退出 |
2 | 醴陵市王仙镇观口采矿队 | C4302812009127120052538 | 2019/3/15 | ||
3 | 醴陵市华塘采石场 | C4302812010107130077899 | 2013/10/21 | ||
4 | 醴陵市广通页岩空心机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228 | 2019/12/27 | ||
5 | 杨家垅采石场 | C4302812009077120029913 | 2021/1/15 | 补偿退出 | 已补偿关闭退出 |
6 | 醴陵市横店页岩空心砖厂 | C4302812009017120011243 | 2020/3/28 | 直接退出 | 已注销采矿【许可证,按醴砂石土矿纪〔2020〕1号会议纪要要求,待市人民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实施关闭。 |
7 | 醴陵市福星页岩空心砖厂 | C4302812009017120017442 | 2019/6/9 | ||
8 | 醴陵市板杉第二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09077120031162 | 2019/6/29 | ||
9 | 醴陵市¤东堡乡钟鼓页岩砖厂 | C4302812010127130092790 | 2019/6/9 | ||
10 | 醴陵市安德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1087130116798 | 2019/6/9 | ||
11 | 醴陵市万发页岩空心机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403 | 201/6/9 | ||
12 | 玉福页岩砖厂 | C4302812010047120060187 | 2019/6/9 | ||
13 | 醴陵市东富镇立新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1037130109644 | 2019/6/9 | ||
14 | 醴陵市金盛硅业有限公司 | C4302812016047130141806 | 2021/12/23 | 限期退出 | 按照专项规划设置要求,企业可申请延续登记至2021年12月,到期采矿权退出。 |
15 | 醴陵市耿境坝李家垅建设用砂■矿 | C4302812016087130142713 | 2019/10/28 | ||
16 | 醴陵市新阳乡花桥村建设用砂矿 | C4302812016037130141448 | 2021/3/11 | ||
17 | 株洲市建达页岩砖有限责任公司 | C4302812011077130116223 | 2021/10/09 | ||
18 | 醴陵市大正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09067120033182 | 2021/11/9 | ||
19 | 醴陵市曹塘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0127130093505 | 2019/12/24 | ||
20 | 醴陵市五方沙场 | C4302812015127130140856 | 2021/4/8 | ||
21 | 醴陵市永财新型墙体材料厂 | C4302812015037130137585 | 2021/1/28 | 直接退出 | 市人民政府正式发文后,采矿权直接退出 |
22 | 醴陵市沈潭镇美田桥村 | C4302812011037130109630 | 2020/10/26 | ||
23 | 醴陵市沈潭镇顺发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09087120030637 | 2020/11/12 | ||
24 | 醴陵市东塘页岩空心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359 | 2019/12/21 | ||
25 | 醴陵市春晖①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712 | 2020/5/27 | ||
26 | 醴陵市东升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352 | 2019/11/12 | ||
27 | 醴陵市嘉树乡罗儒矿区 | C4302812016087130142711 | 2019/10/23 | ||
28 | 醴陵大障东丰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232 | 2020/8/28 | ||
29 | 醴陵市正兴页岩空心机砖厂 | C4302812011077130116368 | 2020/1/18 | ||
30 | 醴陵市清水江机砖厂 | C4302812009117120043300 | 2020/3/7 | ||
31 | 醴陵市船湾镇四和页岩机砖厂 | C4302812015037130137588 | 2020/3/11 |
文 号 | 醴政办发〔2021〕11号 | 责任部门 | 生效日期 | 2021.11.26 | |
索 引 号 | 信息来源 | 醴陵市司法局 | 失效日期 | 2026.11.26 | |
主 题 词 | 统一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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