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r id='yvbdDa'><strong id='yvbdDa'></strong><small id='yvbdDa'></small><button id='yvbdDa'></button><li id='yvbdDa'><noscript id='yvbdDa'><big id='yvbdDa'></big><dt id='yvbdDa'></dt></noscript></li></tr><ol id='yvbdDa'><option id='yvbdDa'><table id='yvbdDa'><blockquote id='yvbdDa'><tbody id='yvbdDa'></tbody></blockquote></table></option></ol><u id='yvbdDa'></u><kbd id='yvbdDa'><kbd id='yvbdDa'></kbd></kbd>

    <code id='yvbdDa'><strong id='yvbdDa'></strong></code>

    <fieldset id='yvbdDa'></fieldset>
          <span id='yvbdDa'></span>

              <ins id='yvbdDa'></ins>
              <acronym id='yvbdDa'><em id='yvbdDa'></em><td id='yvbdDa'><div id='yvbdDa'></div></td></acronym><address id='yvbdDa'><big id='yvbdDa'><big id='yvbdDa'></big><legend id='yvbdDa'></legend></big></address>

              <i id='yvbdDa'><div id='yvbdDa'><ins id='yvbdDa'></ins></div></i>
              <i id='yvbdDa'></i>
            1. <dl id='yvbdDa'></dl>
              1. <blockquote id='yvbdDa'><q id='yvbdDa'><noscript id='yvbdDa'></noscript><dt id='yvbdDa'></dt></q></blockquote><noframes id='yvbdDa'><i id='yvbdDa'></i>

                欢迎访问株洲醴陵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政策法规 > 政府文件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8 作者: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 ]

                LLDR—2021—01008
                醴政办发〔2021〕10号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相关单位:
                       《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  



                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定期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工作,防止和杜绝欺诈冒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定期领取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以下简称领待人员)的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
                  (一)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
                  (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人员(含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下同)领取养老金;
                  (三)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
                  (四)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三条  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的内容包括:
                  (一)领待人员是否死亡(或宣布∏死亡、宣布失踪);
                  (二)领待人员是否服刑;
                  (三)领待人员是否出国定居(注销国内户籍※);
                  (四)失业保险的领待人员在领待期间是否就业或应征服兵役。
                  (五)工伤保险的领待人员是否丧失领待资格。
                  第四条  领待人员死亡的,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有关待遇。领待人员当月出国定居(注销国内户籍)的,从注销国内户籍的次月起停发有关待遇。
                  领待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除外)服刑的,服刑期间停发有关社会保险定期待遇。被判刑后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可以按被∏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服刑期满后,凭监狱《刑满释放证明书》重新办理待遇起发手续。服刑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失业保险的领待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就业或应征服兵役的,从就业或应征服兵役的当月起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同一领待人员不能同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已经同时享受的,要按规定清退。清退后,实际只能享受一项待遇。
                  同一领待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职工养老保险金、公益性岗位补贴。已经同时领取的,要按规定清退。清退后,实际只能享受一项待遇。
                  对拒不清退的领待人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违规领待资金按规定清退后再恢复发放相关待遇。
                  同一领待人员不能同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金(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工伤保险伤残津贴、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已经同时享受的,要按规定清退。清退后,实际只能享受一项待遇。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第二章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采取年审认证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由领『待人员本人负责,所在村(社区)协助办理。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一)领待人员本人或亲属可利用智能手机,登录人社部门指定的“人脸识别”技术平台自主进行认证;
                  (二)对行动不便(长期卧病在床)的领待人员,由村(社区)干部持智能手机或其他方式上门协助进行认证服务;
                  在上述2种认证方式中,通过技术平台进行认证的比例需达到98%以上。
                  第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领待人员资格认证采取集中年审认证与按月申报相结合的办法。在“人脸识别”技术认证平台构建应用之前,原工作单位具体负责,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按照如下方式进行资格认证:
                  (一)领待人员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到退休所在单位进行年审认证。退休所在单位确认领待人员生存状态后,在规定时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待人员集中年审认证《担保书》;
                  (二)教育系统、卫健系统养老保险领待人员可到任意街道劳动保◆障站进行集中年审认证;
                  (三)居住在醴陵市外的领待人员可采用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认证。
                  第八条  失业保险金领待人员资格认证采取经办机构进行信息比对校验和本人承诺出现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主动告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待人员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缴纳或补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则停止领待。补缴养老保险的,则需退回失业保险金。
                  第九条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为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领待人员办理待遇资格认证的时间。居住地在醴陵市内的,持本人身份证到经办机【构现场认证。居住在醴陵市外的领待人员或行动不便的领待人员可采用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认证或者“三合一”拍照方式进行认证。
                  第十条  领取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领取失业保险定期待遇资格认证每月进行一次,领待人员必须按期参加◤资格认证审验,如实提供相关情况,主动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配合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对拒不参加资格认证或者资格认证未通过的人员,相关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待认证合格后再按规定补发。
                  第三章  异动停发待遇信息申报
                  第十一条  领待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应主动向村(社区)、镇(街道)劳保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停发相关待遇。因亲属申报不及时造成多发待遇的,亲属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退回多领待遇。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负责统筹所辖村(社区)人员、辖区范围内社会福利机构的异动信息申报工作,村(社区)为第一责任主体,发现户籍地或常住地为本辖区的人员死亡或者其他应当停发待遇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上报。因村(社区)申报不及时造成多发待遇的,由村(社区)负责追回多发待遇。
                  第十三条  领待人员所在单位应每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领待人员死亡和服刑等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相关待遇。因单位申报不及时造成多发待遇的,由单位负责追回多发待遇。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在接收到死亡或其他应当停发社会保险定期待遇信息后,第一时间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停发相关待遇。
                  (一)市人民法院负责本级判刑人员的上报;
                  (二)市公安部门负责人员死亡销户或出国定居的上报;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死亡火化人员、醴陵市社会福利中心死亡人员的上报;
                  (四)市司法部门负责协@调服刑人员(含醴籍在外人员)的上报;
                  (五)市卫健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医疗机构的医学上宣布死亡人员的上报。
                  同一人员的异动信息,以职能部门或村(社区)首报的为准。
                  第十五条  市人社部门负责信◥息异动平台建设与组织实施,在平台未建设之前,各相关部门实行纸质上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社部门按照属地及管理权限,实施“谁发放谁实施”的原则,统筹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全市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和异动申报工作进行稽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参保人基本信息,配合做好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建立部门间数据共享的长效机制。
                  第十八条  镇(街道)统筹负责本辖区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工作,要将组织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镇(街道)对村(社区)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  村(社区)每年应当组织动员本辖区社会保险领待人员按规定进行年审认证。在事前发布认证公告;在认证结束后,张榜公示认证合格人员名单,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接到群众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认证公告和张榜公示的样式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村(社区)要将认证合格名单及时上报备案。
                  第二十条  市人社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镇(街道)组织开展领待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督查和考核。督查和考核重点包括:开展领待人员资格认证政策宣传、认证公告公示情况、现场抽查上报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度等。建立督查考核通报制度,将督查考核过程发现的问题向全市书面通报。将督查考核情况纳入对镇(街道)的绩效考核,作为下拨村(社区)工作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待遇领取人员亲属有义务根据调查需要向负责领待人员资格认证的工作人员和稽核工作人员提供领待人员死亡的火化证明或白喜事礼簿等相♀关证明资料。
                  第五章  奖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  对及时准确上报领待人员死亡信息或者其他应当停发待遇信息的村(社区),给予40元/人的信息报送工作经费。领待人员具有多种待遇领取身份的,按1人次计算。
                  上报领待人员死亡或者其★他应当停发待遇信息的时间晚于相关职能部门报送时间的村(社区),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
                  信息报送工作经费每年底由市人社部门负责统计和核算,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到各镇(街道)或相关部门,各镇(街道)或相关部门负责发放至具体经办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各险种的信息比对,要与相关部门加强信息核查,要组织人员到现场稽核。凡信息比对、核查和稽核发现村(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存在因迟报、漏报、错报造成多发待遇的情况,由该村(社区)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追回多发待遇。
                  第二十四条  社会人士举报领待人员死亡或其他应当停发待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湘劳社工字〔2008〕60号)文件规定,给予200元—5000元的奖励。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大力宣传举报领待违规行为的全市统一举报电话(醴陵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热线:0731—23207022),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第二十五条  领待人员死亡或有其他应当停发待遇情形,其亲属、本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多领、冒领甚至贪污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职权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镇(街道)劳动保@ 障站、村(社区)、用人单位、职能部门组织不力或相关工作人员因隐瞒不报申报信息不及时,造成多领、冒领甚至贪污社保待遇的,责令其追回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资金损失。对每个年度内,村(社区)、用人单位、职能部门出现上述情况金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移送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单位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镇(街道)劳动保障站、村(社区)、用人单位、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冒领死亡人员或他人养老金的,依法从严处理。
                  职能部门经办人员在资格认证年审、办理终止或停发手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村(社区)、镇(街道)劳动保障站、用人单位在为领待人员办理领待资格认证(包括上门服务)时,不得向领待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镇 (街道)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各人民团▲体。



                醴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5日印发


                解读文件:关于《醴陵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办法》政策解读


                 

                文       号

                醴政办发〔2021〕10号 

                责任部门


                生效日期

                2021.11.5

                索 引 号


                信息来源

                醴陵市司法局  

                失效日期

                2026.11.5

                主 题 词


                统一编号


                  LLDR
                —2021—01008